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的调研

  • 时间:2016-04-18
  •                                             区政协侨台民宗委

      宗教和传统的慈善有许多的共同的东西,乐善好施、悲天悯人、扶危济困都是宗教和慈善共同的东西,不同的宗教也都把施善和回报作为达致其他层次的途径之一。从这个意义讲,宗教与慈善是同源的,或者说是相通的。宗教界历来有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传统,而且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度。

      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分布广泛,信教群众人数众多,在开展公益慈善事业中有着很大潜力和优势,是社会公益慈善工作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在区民宗局的积极配合下,区政协侨台民宗委对我区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的情况开展了调研。

      一、宗教慈善活动已成为社会公益慈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国家六部委下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后,我区积极贯彻执行,各宗教场所从自身特色出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慈善活动,扶贫济困,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其主要活动形式有:

      一是为公益慈善捐款捐物。基本涵盖了扶贫帮困、赈灾养老、助残助学等方面。区民宗局每年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各宗教场所积极参加,每年的捐款捐物的总额达数十万元。金粟庵近5年来捐款总额达40多万。净觉寺与相关社区结对帮扶,对20名贫困残疾人进行对口捐助。基督教莫愁路堂已连续数年资助所在社区贫困家庭。

      二是设立慈善组织。我区的宗教慈善工作正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天主教石鼓路教堂创办了方舟启智中心,主要为特殊人士提供“从生到死”的终身制一站式服务,已成为南京乃至江苏民间规模最大、专业化程度最高的非盈利性的慈善机构,这为宗教慈善工作深入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三是开展志愿服务。区内各宗教场所注意将慈善工作常态化,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经常性社会服务。区内各宗教场所均建有人数不等的志愿者队伍,这些志愿者在积极参与场所内的义务服务的同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义卖义诊和募捐等活动,把捐助对象从教内延伸到社会上,提高宗教慈善活动覆盖面。

      在以上活动中,宗教慈善活动表现出了公信力强、渗透面广、服务对象集中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他慈善机构的不足,已成为政府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之一。

      二、宗教慈善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

      从全面贯彻《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角度来分析,我们认为进一步发展宗教慈善事业面临着各方面的挑战。

      从社会发展的宏观层面看: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宗教慈善一直不占社会主流,从政府管理角度来说没有投以太多关注,这是宗教慈善面临的一大困境;另一方面,宗教慈善组织和宗教团体做慈善事业的时候不乏另有所图者,所掺杂的原因也带有复杂的个人色彩,就有可能把慈善作为手段,把传教作为目的。与此同时,由于某些不法人员借教敛财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宗教慈善的捐助者没有能力去辨别对方是否为宗教人士,是否为宗教场所。这些都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宗教慈善活动的健康发展。

      从我区各宗教场所开展慈善活动的具体情况看:一是宗教界本身实力薄弱,自养能力差,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差。其收入主要来自信众的捐助,宗教既是捐助者,也是被捐赠者,所以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捐助的资金有限。二是我区的宗教慈善活动还属于被动应付型,大多是临时的应对捐助活动,需要政府宗教部门的积极号召,需要宗教界领袖人物的积极组织。慈善活动的资助对象外区的多,本区的少;注重突发事件的捐助,常态化的捐助少;泛捐助的多,定向长期捐助的少。三是宗教界的捐款较为分散,没有进行资源整合,慈善活动缺乏科学规划和管理,缺少专业的经营手段,没有形成专门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制度和管理体系,组织形式比较松散。

      以上原因导致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远没能实现最大化,亟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三、努力为宗教慈善活动健康稳定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2012年2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较高的社会公信度。大力发展宗教公益慈善事业,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的要求,也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为此,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意见》上来,从政治上着眼、思想上重视、政策上扶持、措施上着力,加大宣传力度,让区内各宗教场所和广大教职人士都能全面准确地掌握精神实质,鼓励宗教界加强对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研究,加强对外关系与合作,吸收外地慈善组织的先进管理经验,提高现代管理意识和能力。要大力宣传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好典型,调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独特优势,引导宗教界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应有贡献。

      2、搭建实体平台,形成制度化机制。宗教组织不仅是只从事宗教活动的组织,还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体性的民间组织,从事着许多经济活动。应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服务于经济活动这个中心,引导宗教场所力所能及地兴办经济实体,诸如慈善基金、养老院等,自收自养,这样既可以增强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实力,同时也为开展慈善工作搭建稳定的平台。对方舟启智中心的创办经验要注意总结提升,积极推广,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大力扶持,使其产生示范带动效应。鼓励宗教慈善组织建立网站,介绍组织成立的宗旨、目标及从事的项目,甚至晒出自己的账本,着力提高本组织在互联网时代的知名度,同时为普通人参与慈善、了解慈善提供“近距离”的接触途径和平台,有效地化解宗教场所与普通民众之间的距离感。

      3、拓展工作内容,形成常态化工作体系。宗教慈善应不仅局限于施舍财物,还应包括心灵抚慰方面,包括劝导信众处事公正、劝善止恶、行为端正等方面。同时更加注重掌握知识、然后将它传授给他人。基督教莫愁路堂多次到市女子监狱帮教,为受邪教迷惑的服刑者讲解宗教知识,正信正行、以正祛邪,开辟了宗教慈善的新思路,其经验值得积极推广。

      4、规范财务运作,形成科学化管理制度。鼓励的同时必须有规范,这两种态度缺一不可。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要注意淡化宗教色彩,突出社会公益色彩。必须坚持非营利的原则、依法的原则、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同时通过公布机构财务信息,包括捐赠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成本、人员薪酬等关键数据,帮助公众进一步了解宗教慈善财务数据的详细情况,提高社会公信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依法管理,监督和检查有关规定和章程执行情况,实行对捐赠款物的专户专账管理,加强监管和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保证公益慈善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对于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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