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方式与途径

  • 时间:2013-07-17
  •   人民政协的组织和机构是怎样设置的?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并设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和若干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民政协的基础性和经常性工作有哪些?

      人民政协的基础性和经常性工作包括:学习工作、提案工作、视察工作、专题调研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以及开展祖国统一和海外联谊工作、对外交流、文史资料工作。

      人民政协设立了哪些会议制度?

      会议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一种基本形式。人民政协现有的会议制度主要有:全国或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主席会议制度、秘书长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除此之外,还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召开各种形式的协商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意见听取会、研讨会等。

      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有哪些职权?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职权有:(1)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3)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4)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5)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2)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4)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有哪些职权和任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各该委员会会务。其中,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依照政协章程的要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3)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4)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5)协商决定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政协章程对政协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也作了相应规定。

      人民政协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2)审议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4)对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5)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6)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7)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8)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代表团的出访报告和委员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9)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10)研究涉及人民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全国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地方政协的工作。(11)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12)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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