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一喜三忧”
据秦淮区政协委员反映,对于近期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大职工喜的是:《办法》明确了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企业应给予的补偿标准以及职工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申诉办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担忧:一是由于劳动者工龄与带薪休假天数直接挂钩,导致企业不愿意录用工龄长的劳动者,大龄人员就业更加困难;二是《办法》中没有规定职工带薪休假的强制性约束条款,导致部分企业特别是智力密集型企业,宁愿支付给职工“三倍工资”,而不愿意让职工休假,严重透支职工的身心健康;三是许多中小企业用工不规范,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劳动者到新单位后,老单位的工作年限较难认定,导致职工带薪休假天数“缩水”,职工维权因缺乏证据在法庭上败诉。为此建议:
1、完善相关劳动用工法规。有关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指导企业尽快完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一系列劳动用工制度,引导企业在人员岗位设置时将带薪休假因素考虑在内,从根本上为带薪休假制度的顺利推行提供可操作空间。
2、加大违反《办法》处罚力度。在广泛宣传《办法》的基础上,加强执法检查,将事后劳动者举报投诉维权转变成企业自觉遵守带薪休假规定,减少劳动争议案件;对于恶意违反《办法》的企业从重处罚,促进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