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同时正式施行。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两部法律,把就业再就业这一民生之本问题做好。围绕我区《就业促进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近期,区政协组织开展了专题视察调研,邀请企业家代表、法律工作者和从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座谈,并委托区城调队开展了问卷调查。现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针对我区在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难题,提出如下思考和建议。
一、《就业促进法》的立法精神和重点内容
《就业促进法》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民生保障的重视和关怀。其立法精神体现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和公平就业的旗帜,力求解决当前就业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在指导思想上,不仅要求解决好当前就业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注重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不仅明确了建立市场机制促进就业的方向,也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该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关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丰富和发展了促进就业的内容,有助于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和体系的法制化。
《就业促进法》涉及到和就业有关的方方面面,但主要是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要把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时候必须予以充分考虑;二是要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来促进就业,通过政策来引导社会各方面、规范社会各方面,支持劳动者更多的就业;三是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就业的环境,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保证就业的公平,反对就业歧视;四是要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特别是强调要免费为劳动者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就业服务;五是要为劳动者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职业技能、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提供条件。六是要通过多种方式向就业困难群体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二、当前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就业促进法》刚刚颁布实施,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必将经历一个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就当前来看,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社会认知程度比较不均衡。《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同时生效,但社会认知相差较大。调查显示:对《就业促进法》不了解的达17%,而对《劳动合同法》不了解的基本没有。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利益直接相关,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容易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就业促进法》的宣传上做得还不够。同时,相当一部分调查对象就法律可能对改善就业起到的作用持谨慎乐观态度,有36%的人认为作用不大。
2、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到位。一是法律规定需要细化,特别是一些原则性的法律条文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如就业歧视问题,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规定,在贯彻落实中如何界定和处罚比较困难。二是配套系统不够完善。如社保关系不能实现跨省转接,甚至在一个市的范围内还分为两级统筹,影响了稳定就业。
3、我区实际情况相对困难。我区属于老城区,辖区内大中型企业较少,提供的就业岗位较少,困难群体较多,就业再就业工作难度相对较大。对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我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困难:一是劳动力总量持续供大于求。据区劳动部门反映,今年我区新增劳动力高于新增就业岗位,缺口预计在5000个左右。二是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求职者需求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岗位,技术性岗位需求量大但应聘者却很少。三是就业观念相对落后。相当数量的群众不愿意或不相信能通过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实现就业;多数下岗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不高,看重眼前利益,甚至出现了政府举办培训还要做动员、发补贴的现象。四是基层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的全民事业单位,工作经费依赖上级补贴和部分收费。而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要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区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问题显得更加紧张。
三、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社会诉求
在当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群众对就业促进工作抱有较高的期望。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有以下三方面的社会诉求。
1、服务空间需要进一步扩大。调查表明:93%的人遇到劳动纠纷时知道到哪个部门维权,68%的人希望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招聘,93%的人对再就业优惠政策有所了解,98%的人希望得到政府提供的专业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或创业扶持,有69%的人表示没有参加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免费招聘。这说明,劳动者在就业再就业方面对政府有很高的期望和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有很大的工作空间。
2、创业扶持需要进一步加强。调查显示,有72%的劳动者在失业时有自主创业的想法,31%的劳动者希望得到政府更加有效的创业扶持。而在《就业促进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应当简化程序,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便利。对于劳动者创办的中小型创业,由于处在创业初期,发展创业所需的资源极为有限,创业经验相对匮乏,具有一定的创业风险。政府应当在政策扶持、创业指导和信贷服务等方面加以扶持,帮助企业减少创业成本,降低创业风险,使创业的潜力得到充分发挥。
3、创业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中小型企业在企业融资、经营管理、开拓市场等方面需要扶持,规模型企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也有开辟新的投资渠道的需求。这两者之间存在需求的联结点,如何充分挖掘规模企业资源优势,在规模企业投资和中小企业创业之间建立绿色通道,将是就业再就业服务的新领域。
四、做好贯彻《就业促进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就业促进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三点建议:
1、以民生法律为主题加大宣传力度。《就业促进法》是一部民生之法、利民之法,主要规定是针对政府和用人单位提出,老百姓的感触不够直接,但立法精神是立足长远,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公平就业、自主创业、技能培训等权利,所以更加需要向群众宣传,让他们知晓自己的权利,监督和促进政府贯彻法律。针对劳动法律法规多、政策性强的特点,在宣传过程中,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起来,做成一揽子宣传计划,特别要把有关劳动者权利的条款进行认真梳理,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进行广泛深入宣传,让民生之法深入人心。要围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宣传国家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的政策,宣传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宣传对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对就业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的具体措施,让创业者和求职者熟知相关法律政策,提高就业自主性。
2、以齐抓共管为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一是政府政策大力支持。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始终把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关心和保障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等基层就业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二是多种力量协作配合。坚持招商引资与招商引岗相结合,让企业获优惠,群众得岗位,政府送服务,形成就业岗位可持续增长工作机制。劳动、工商、税务、司法、科技等政府部门,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汽车、餐饮、旅游、商贸等产业组织,党校、技校、职校等培训机构,要整体联动,形成大就业、大培训的工作格局。三是多种渠道反映问题。人大、政协要通过社情民意、提案议案和调研报告等途径向上级反映法律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帮助呼吁尽快解决社保关系的接转、基层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等现实问题,并呼吁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3、以破解难题为着力点提高工作实效。当前,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就是要根据新形势和新情况,通过深入解读法律政策来破解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一是培训工作要重在实效。衡量再就业培训工作不仅要看培训了多少人,更要看多少人经过培训后就业状况得到了改善,主动跳出“报名不来、来了不学、学了不考、考了不就业”的怪圈。要树立培训就业典型、表彰先进,把就业培训状况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考条件,与职业准入相挂钩,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增强培训对促进就业的效果。二是信息资源要重在管理。建立就业岗位供给和劳动者需求两个信息资源库,实施精细化管理,提供跟踪服务。详细了解企业岗位需求和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技能状况、失业原因等,有针对性地引导就业和创业。三是就业服务要重在基层。加强街道、社区(村)等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实现管理和服务重心下移,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零就业家庭”、双失双下、“4045”、残疾、低保户等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采取政府购岗、补贴“五险”的办法,实行托底帮扶。四是扩大就业要重在灵活。小型创业和灵活就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渠道。通过创业指导、小额信贷、税费减免等途径鼓励创业就业。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企业经营者的作用,挖掘区内外企业在资金、管理、市场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拓宽社会就业渠道,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